法律分析:河道屬于水利部門管理,應該到當地水利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域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圍堤或挖坑引水等危害行洪安全的行為,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排澇許可證的水庫、大壩及其他設施在汛前30日內不準施工;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裝備進行違法建筑物清理清淤;
(三)利用滲井排水溝渠截流雨量超過規定的限度,將地下水中的有害物質通過管道輸送至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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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攔污柵以防止城市生活污染環境;
(五)建立集鎮供用水制度,加強居民委員會日常巡查與維護工作。禁止私設暗管,實行封閉式灌溉。
河道清於是指治理河道,屬于水利工程。通過機械設備將沉積河底的淤泥吹攪成混濁的水狀,隨河水流走,從而起到疏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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